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信息 >> 学校公告 >> 正文

【平安提示2018004期】关于国家安全我们应该知道些什么

来源:保卫处   责任编辑:baowei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09:27  

一、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政治权力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广义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外交、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隐蔽战线安全等方面,狭义的国家安全仅指隐蔽战线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

在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三、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该法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8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后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四、《国家安全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的。

五、《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资助”、“勾结”、“其他破话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一)“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2.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与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议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六、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如何防止失密、泄密

(一)学习保密知识,接受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提高防范意识,在对外交往中坚持内外有别。

(三)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不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对方向我直接索取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或公开询问我内部秘密,要灵活予以拒绝。

(四)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带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不准境外人员利用学术交流、讲课的机会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填写境外人员的各种调查表,或替他们写社会调查方面的文章。

(五)在新闻出版工作中,注意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刊载有关国防、科研等事关国家机密的事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要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不得为境外人员提供或代购内部读物和资料。

(六)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在通信中谈及国家机密,不在普通邮件中夹带任何保密资料。

重庆工商大学保卫处

2018年4月15日


上一条:关于加强运动会期间校园安全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图书馆开展数字资源宣传展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