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良好的燃放秩序,营造节日期间欢庆、祥和的氛围,防止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个人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我校南岸校区(含兰花湖片区)、江北校区。
第二条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南岸校区校前广场、江北校区南门前。两个校区其它任何区域或房屋(包括住宅室内、阳台和屋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2015年2月18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四条 校园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学校保卫处、江北校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本通告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封贴有市公安局印制的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商大学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